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聖經告誡人必須相信並跟從耶穌基督,因為「那信從他的,不受審判;那不信的,已受了審判,因為他沒有信從天主獨生子的名字。」(若望福音3:18)但論到末日審判時,卻將天主的子民和外邦人分別放在兩個不同的框架內處理,聖經允許外邦人用他們的思想和良心作為其行為的證人和辯護律師,去面對耶穌基督的審判:「凡在法律之外犯了罪的人,也必要在法律之外喪亡;凡在法律之內犯了罪的人,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審判,因為在天主前,並不是聽法律的算為義人,而是實行法律的才稱為義人。幾時,沒有法律的外邦人,順著本性去行法律上的事,他們雖然沒有法律,但自己對自己就是法律。如此証明了法律的精華已刻在他們的心上,他們的良心也為此作證,因為他們的思想有時在控告,有時在辯護;這事必要彰顯在天主審判人隱秘行為的那天;依照我的福音,這審判是要藉耶穌基督而執行的。」(羅馬書2:14-1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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